河南省帮信罪流水金额147万余元,会如何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文,女性,年生。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XX〕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文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售、出借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两套银行卡(手机卡、银行卡、U盾)出借给程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询,出借的两套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万余元,涉及外地立案#电信诈骗#案件的金额超过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党员证明、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辨认人赵某文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性质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为犯罪提供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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