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丨通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北京

时间:2024/12/27来源:饮食保健 作者:佚名 点击:

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北京市检察机关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年北京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年度知识产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通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例入选,为余某、俞某某、林某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年至年期间,余某等5人从俞某某处购买电子书网站会员信息数万条,采用从林某某处购买的计算机专用程序工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采集复制多个网站内的电子书作品上传至其个人运营的“盗版”网站供读者浏览以增加点击量,并通过收取广告费的方式非法获利。其中,涉案的会员信息系俞某某等4人通过“撞库”等方式获取。经鉴定,余某等人经营网站涉侵权电子书作品数量超过11万部。

年3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某等5人犯侵犯著作权罪、俞某某等4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诉。年7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俞某某、林某某等10人分别犯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十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准确区分涉案行为类型,依法指控证明犯罪

该案存在多个犯罪环节,涉案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检察机关认真梳理证据,将10名涉案人员分为提供信息方、提供程序工具方和实施侵权行为方三类,准确划分各类人员责任,明确提供信息方、提供代码方并未与实际侵权方形成犯罪合意,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共同犯罪,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二)聚焦关键电子数据,申请鉴定人出庭

该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网络犯罪行为交织,涉及云端服务器、手机、电脑等多个载体,海量侵权文字作品,证明难度大。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文字作品同一性鉴定不准确等问题,检察机关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的2名鉴定人同时出庭,通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有效阐明了本案的核心技术问题,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三)积极能动履职,促进数字版权保护

“撞库”等技术侵权手段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还为用户信息安全、网络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成为企业乃至行业发展之“忧”。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网站客户端秘钥算法和服务器校验级别较低、数据交换检测和异常报警系统保障手段有限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了涵盖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站服务端口防护、图书版权管理等三大主题12条内容的网络安全检察建议,助力权利公司保护数字版权。

以下为同时入选的10起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1: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依法保护“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

案例2:陈某、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准确评价“旧货翻新”的行为性质

案例3:罗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追加认定制售侵权产品犯罪事实

案例4:耿某某、刘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诉源治理“黑作坊”制售假酒犯罪

案例5:任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深挖彻查制售假冒桶装水的上游犯罪

案例6:林某甲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实质认定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的“发行”行为

案例7:余某、俞某某、林某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准确区分知识产权犯罪链条的行为类型

案例8: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保护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数据模型

案例9: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促成赔偿权利人损失并依法建议行政处罚

案例10: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案

——促进商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1

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依法保护“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

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公司授权许可,以回收、采购外包装、产品以及定制商标标识等方式,自行加工、制作涉案“老字号”品牌的商品对外销售。年1月,公安机关在张某某暂住地查获带有假冒“老字号”商标的商品以及大量商标标识、防伪健康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经查明,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年8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年12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有效引导侦查,精准认定涉案商品真伪

本案现场查获大量涉案物品,为提高取证效率,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及时引导侦查,对涉案物品按照标识特征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生产时期、不同生产批次等进行细致归类并拍照固定。在此基础上,与公安机关、权利公司加强沟通,将商标比对和产品比对相结合,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多维度精准辨别真伪,准确认定涉案物品的性质。

(二)突破“零口供”案件,成功追诉下游犯罪

张某某到案后一直拒不认罪,检察机关对其通信记录、快递物流信息、支付记录等进行审查比对,准确运用客观性证据指控证明犯罪。同时,发现张某某曾向某“药房”销售过同款假货,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关键线索进一步查证。经工作,公安机关从外省将该“药房”直接责任人抓获归案,查明该人还从多处采购假冒“老字号”品牌商品并销售的事实,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综合能动履职,为“老字号”企业提供全面保护

为提高“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老字号”行业协会、权利公司和专家学者共同座谈,就如何通过检察履职为“老字号”企业提供优质司法保护,进行专门研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通过“微漫画+普法故事”的形式,揭露不法制假售假者的“惯常套路”,告诉消费者辨别真伪的方法、推广举报渠道,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案例2

陈某、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准确评价“旧货翻新”的行为性质

年8月至年8月间,陈某、管某某在未经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拆解机器、使用假冒商标等方式,对回收的某品牌废旧交换机进行翻新并以新品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0余万元。案发时,公安机关起获已翻新的某品牌不同型号交换机57台及电脑、打印机、品牌防伪标识等物品。

年12月3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年4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坚持实质认定原则,依法评价“旧货翻新”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在没有获得权利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对回收的商品进行拆解、修改序列号、清理数据后,更换外观部件,并粘贴假冒商标,以新品名义对外销售,与传统意义上的零件更换、功能修复等维修行为具有本质差异。此种“旧货翻新”行为使得产品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外观部件翻新后增加了消费者辨识难度,亦难以保障达到新品的质量要求,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应当排除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

(二)完整提取网络云盘数据,准确认定销售金额

被告人将销售记录储存在网络云盘内,需要通过电子数据提取的方式认定销售金额。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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